婚前個人存款證明的辦理方法

導讀:
當事人可以到銀行辦理,或者向法院申請,由法院取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即以該存款的日期在結婚登記領證的日期之前,為婚前人人財產。"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那么婚前個人存款證明的辦理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可以到銀行辦理,或者向法院申請,由法院取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即以該存款的日期在結婚登記領證的日期之前,為婚前人人財產。"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關于婚前個人存款證明的辦理方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能夠證明銀行存款的證據是,銀行個人賬戶的明細。當事人可以到銀行辦理,或者向法院申請,由法院取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即以該存款的日期在結婚登記領證的日期之前,為婚前人人財產。
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婚前的個人存款屬于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會婚前財產不會參與財產分割,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