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如何約定

導讀:
夫妻約定財產的注意事項1、約定的范圍。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橐龇ǖ?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根據《婚姻法》對按揭購買的房產歸屬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可以看做一種對銀行的債務關系,即婚前由一方繳納首付款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一方所有,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婚前財產如何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約定財產的注意事項1、約定的范圍。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橐龇ǖ?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根據《婚姻法》對按揭購買的房產歸屬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可以看做一種對銀行的債務關系,即婚前由一方繳納首付款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一方所有,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夫妻共同所有。關于婚前財產如何約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約定婚前財產的條件
婚前財產約定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2、要采用書面形式。
3、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4、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夫妻約定財產的注意事項
1、約定的范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2、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3、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4、約定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采用口頭形式約定,雙方均無爭議的,應認定有效。
5、約定的優先力。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
對當事人的約束。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二、婚前財產如何處理
購買保險
許多夫妻在為各自父母、親戚的花費問題上意見不一,擅自動用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必然使這類矛盾更加惡化,而婚前用自己的財產購買一些保險則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按照有關規定,當事人如果留下空白,即認為受益人為購買者本人。保險法對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險金的性質認定為是被保險人的遺產,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等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不是夫妻共有財產。法律專家指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如果是在婚前訂立的這份購買合同,即被視作個人財產。一旦發生變故,則將作為遺產而非共同財產進行處置。所以如果是在婚前購買合同類理財產品,在填下受益人這欄時,一定要仔細思量:明確受益者究竟是誰,免去可能出現的麻煩。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購買保險要看你的繳費形式,若為一次性付清保費,那么為個人財產。若保費在婚后也有續交,那么婚姻期間的保費為共同雙方財產。
購買房產
父母為了自己的子女結婚后購房出資,應該認定為對小輩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須在贈與時作出且有證據證明,最好辦理公證。
根據《婚姻法》對按揭購買的房產歸屬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可以看做一種對銀行的債務關系,即婚前由一方繳納首付款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一方所有,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若在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房款的一部分,按揭的方式購買了一處房產,房產證為的名字,婚后與丈夫共同償還貸款。即使以后離婚,在分割財產時,房屋的產權還是為個人,剩余的銀行債務也是個人負擔,但對于婚后與丈夫共同償還貸款的該不分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即使在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房款的一部分,在婚后也是個人供款于銀行,但是由于取證困難,也將可能視為婚后期間共同償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投資股權
由于新的《婚姻法》已明文規定一方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有證據證明是婚前財產,就沒有必要進行公證。個人在婚前投資股權,結婚后其財產也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婚前購買的股權難以取證為自己婚前購買,除非有證據證明股權是婚前購買,婚后一直沒有變化過。因此,用投資股權慰撫婚前財產也有一定的風險。
很多年輕人為了不傷害婚后夫妻感情,往往沒有婚前約定,結果損失自己應有的財產,其實在婚姻中構筑財產“防火墻”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沒有任何協定的話,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都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就有平等的處理權。而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只為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約定意義
過去人們生活水平普遍較低,即使擁有一些個人財產數量也不多,再加上傳統觀念的束縛,故而較少有人達成婚前財產協議。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擁有的婚前財產越來越多,同時整個社會的觀念也更加理性,達成婚前財產協議就成為了新趨勢。
婚姻本來就應該是以愛情為基礎,達成婚前財產協議不僅不會淡化這一點,反而由于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有了明確的約定從某種程度上是強化了婚姻的愛情基礎。另外,由于現代社會的離婚率越來越高,而離婚時雙方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財產問題,與其到時雙方為財產的所有權爭執不休,不如未雨綢繆事先作出約定,這樣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盡頭,雙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紛爭。為此,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就自然而然具有了以下優勢:
★ 明確男女雙方婚前財產的范圍,避免將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
★ 確定雙方婚后財產的使用方法,是采用共有財產制還是區別財產制;
★ 為將來的婚姻風險提供證據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