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籌備金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導讀: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對于婚禮籌備金,因為其是夫妻兩人共同舉行婚禮時的花費,因籌備婚禮而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那么婚禮籌備金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對于婚禮籌備金,因為其是夫妻兩人共同舉行婚禮時的花費,因籌備婚禮而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關于婚禮籌備金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于婚禮籌備金,因為其是夫妻兩人共同舉行婚禮時的花費,因籌備婚禮而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
1、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
2、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所負的債務;
3、為履行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等而產生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5、從事夫妻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
6、一方或者雙方從事個體經營所負的債務;[page]
7、以個人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8、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侵權賠償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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