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配

導讀:
不論產權證記載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消滅,從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開始。那么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論產權證記載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消滅,從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開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不單單是婚姻法所能解決的問題,而且,在實際處理時,法院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
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托評估后,直接由法院判決;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耗費時間和精力較長,涉及的法律關系也較為復雜,且法院的判決還要等公司的股東決議,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很難把握,但這正是長濟律師發揮作用的地方。
這與公司股份處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同,特別是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只能轉讓,不能抽資,而合伙企業可以退伙退資,因此允許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處理退伙資產。這一點與公司股權處理不同,其他各點相同。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一般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告之雙方清算注銷該企業,如果尚有財產,按共同共有分割。
不論產權證記載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因房價上漲,離婚時不愿意按合同購買價格分割,則:
1、雙方均要房,法院組織競價;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
3、雙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后,法院再處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
離婚致使婚姻關系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消滅,從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開始。
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保留著男方置辦房屋和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后,娶女方進門,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務,沒有什么經濟來源,一旦離婚,勢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難,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這是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體現。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筆者認為不應再適用。因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新婚姻法四十二條的解釋,已體現了向弱者傾斜的原則態度,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必將當事人對離婚有無過錯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加以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分割原則,從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這種不平等的分割正是為了達到事實上的平等。
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把這一優良傳統用以處理當前分割夫妻財產產生的糾紛,意義重大,特別是基層法庭對離婚案件的調解更為重要。這是因為目前處理這類糾紛法律滯后,法律沒有明文的規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解決糾紛,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糾紛的解決;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當前夫妻在分割財產時矛盾非常尖銳,一個案件審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也非常大。處理不及時或不恰當就會使雙方矛盾激化,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法院進行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心平氣和地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從而有利于社會安定和經濟建設。同時也有利于協議的自動履行。
在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堅持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發揮財產最大經濟效益的原則。如在涉股糾紛的審理中,股市行情瞬息萬變,法院在及時控股之后,如果要等到案件審理完畢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當事人的損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當事人隱匿財產。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從發揮財產經濟效益出發,經雙方當事人許可,在法院主持和監督之下在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炒作行為,以取得股票的最佳經濟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時候,也可以將股票判給具有一定股票知識、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當事人所有。
堅持公平原則就是要求我們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要嚴肅執法,實事求是,既要考慮案件的事實又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從而體現我國法律的公正和嚴肅。例如在處理一方從事經商等營利性活動所涉財產時,應在認定這部分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對創造這部分財產的一方可以給予充分照顧。處理夫妻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也一樣,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雙方在分居期間經濟獨立且收益也沒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費,所以在分割時比例可以根據雙方創造的財產多少而不同。
在當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矛盾尖銳,爭執激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競價的方式來決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競價原則,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價值輪番報價,以當事人所報最高價確定為財產最終價格,同時該財產也歸報價最高的當事人所有,并按其報最高價格給予對方當事人相應報償。競價應該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進行,人民法院在競價過程中應當保持中立和公正,并同時把競價過程記錄在案。競價原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事人之間財產糾紛的爭執并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