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有哪些

導讀:
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如遺囑或贈予合同寫明了遺產或贈予財產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應認定為夫或妻的個人特有財產。那么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如遺囑或贈予合同寫明了遺產或贈予財產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應認定為夫或妻的個人特有財產。關于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如遺囑或贈予合同寫明了遺產或贈予財產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應認定為夫或妻的個人特有財產。這是一項新規定,它與我國的《繼承法》及《合同法》的有關法律規定和理論是吻合的。我國《繼承法》的遺囑繼承中,允許被繼承人將自己的個人所有財產用合法遺囑的方式指定由繼承人中的某人或某幾人繼承,亦可在繼承人之外指定遺贈繼承人繼承自己的財產,還可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而被繼承人指定誰繼承自己的遺產,這是被繼承人完全憑自己的意愿處分自己財產的合法行為。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遺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婚姻法又通過婚姻把這些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就違背了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等于變相改變了《繼承法》確定的法定原則,變相改變了遺囑繼承中確定的繼承人范圍,而干預了被繼承人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在贈予合同中,贈予人已指定受贈人接受贈予的財產,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亦違背了贈予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真實意愿,也與贈予合同成立的法律規定不符。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個人生活專門使用的,具有明顯的個人性質的生活用品,這些個人專用品一旦脫離專用人,往往就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如衣服、首飾、鞋帽等。在審判實踐中,對一般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個人的原則一直適用。在本法修改過程中,有專家提出價值較大的個人專用品作為個人財產不合理,應作為共同財產,但是條文對“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沒有把“價值較大”的排除在外,因此,對個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即使價值較大,仍應認定為個人特有財產。但是,在審判實踐中,應該從嚴掌握,對于不是用于個人生活,而是用于價值收藏等價值較大的財產,就不能僅僅因為財產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認定為特有財產,如女方收藏的大量女式鉆戒等。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對這個靈活規定,是除了上述規定的幾種特有財產外,還可能會出現其他未列明但又確實應認定為特有財產的情況,它可以填補列舉式立法與現實存在之間總會有距離的不足
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
關于特有財產的分類,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
第一、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
第二、特有財產制,就是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基于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并對該財產進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有關的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內容組成的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