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的處理

導讀:
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等同于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是可以,在向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關系,而不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是法院是會受理的,所以可以采取只起訴離婚不分割財產。法律并沒有禁止離婚時不分割財產的行為,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調解無效,會準予離婚。那么離婚財產分割的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等同于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是可以,在向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關系,而不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是法院是會受理的,所以可以采取只起訴離婚不分割財產。法律并沒有禁止離婚時不分割財產的行為,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調解無效,會準予離婚。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第一,財產歸子女。實際上,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從法律上看贈予沒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認定無效。
第二,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所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第三、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等同于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是可以,在向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關系,而不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是法院是會受理的,所以可以采取只起訴離婚不分割財產。
法律并沒有禁止離婚時不分割財產的行為,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調解無效,會準予離婚。
是否請求分割財產是當事人的權利,如果雙方都同意不分割財產,那么法院不會進行分割,但是如果一方主張不分割財產而另一方主張要求分割財產,那么法院一般都會進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