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離婚不甘心可以爭取多一點財產嗎

導讀: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法律明確規定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的唯一情形。若能證明對方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受害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那么被離婚不甘心可以爭取多一點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法律明確規定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的唯一情形。若能證明對方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受害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關于被離婚不甘心可以爭取多一點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如果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則有權請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以及一方有吸毒、賭博等不良惡習的,不影響財產分割有上訴情形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這并不影響財產多分或者少分。總之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有多個,但基本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不論女方是否有“過錯”),沒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就按這個基本原則分割財產。也就是說,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可以協商解決。但是,一般情況下會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
現實中一般包括:一方的銀行賬戶有大筆的轉賬或支出,對資金的用途及去向,卻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一方出售屬于夫妻共有的房產,包括已經在中介或網上放盤,跟潛在的買家洽談,收受了定金,簽訂了買賣合同,甚至房屋已經過戶到他人名下;一方擅自將家具電器或者家中值錢的物件搬走等等。
舉證對方存在重大過錯,要求損害賠償,并以財產抵扣。
若能證明對方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受害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若過錯方的支付能力不強,或者誠信很差,甚至已經(日后可能)不知所蹤,建議受害方要求法院判決從共有財產的分割中抵扣,而并非過錯方直接支付。這樣可以避免無法執行落實的風險,保障受害方真正得到賠償,實際上也減輕了過錯方的負擔。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