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證據怎樣才有效

導讀:
也就是說配偶一方僅出現上述四種法定情形之一時,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才能要求損害賠償。一般情況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證據幾乎不可能。(三)異地“捉奸”可求助“110”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那么婚外情證據怎樣才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也就是說配偶一方僅出現上述四種法定情形之一時,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才能要求損害賠償。一般情況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證據幾乎不可能。(三)異地“捉奸”可求助“110”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關于婚外情證據怎樣才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對于電子郵件、聊天記錄類的“出軌”證據,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須經過公證處公證,這樣就能大幅度提高法院采信的可能性。
(2)對于保證書或懺悔書類的“出軌”證據,這種書面證據一般當事人都難以否認,但是這類證據的內容應當詳細,“時間、地點、人物、做了什么事”必不可少。
(3)影像類“出軌”證據,包括照片和視頻,但是證據的取得必須具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獲取途徑的合法性及內容的合法性,否則法院將不予采納。
(4)錄音類“出軌”證據,包括實時對話錄音及電話錄音,雙方在就出軌問題進行談判時,出軌方承認其有外遇行為,即便在對方不知錄音的情況下,也是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的。
對于過錯損害賠償的條件,僅限于法定的四種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也就是說配偶一方僅出現上述四種法定情形之一時,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才能要求損害賠償。
從出軌一方的過錯方面看,與該情形相似的法定情形只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一項,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若無過錯方僅舉證證明另一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沒有達到法律上規定的持續性穩定性的要求,不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賠償條件,也就是說無過錯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證據不足,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在司法實踐中,只要能證明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依夫妻名義生活,就會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一)廣泛收集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
婚外情案件中,取證是一個讓很多當事人為難的問題。一般情況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證據幾乎不可能。所以,就要盡可能多地搜集間接證據,如查看電話通話記錄、短信內容、往來書信等,最好能拍攝取得影像資料。如果配偶與情人在外面購房或租房同居,當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產公司買房合同或租房地物業公司有關兩人租房、交物業費、水電費等有關證據。還有,如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證明等。能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對打贏官司至關重要。
(二)自己取證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
但是,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眾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三)異地“捉奸”可求助“110”
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因為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可能會引發私闖民宅侵權問題。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老公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后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法庭一般會采納。
(四)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采納
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也較大。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于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昵行為的照片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系,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