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證另一方婚外情

導讀:
律師提醒,在量力而行調取婚外情證據時,應該將主要精力放在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上。目前很多法官對這樣的取證是采用的,他們會據此判決離婚并要求過錯方向配偶支付過錯賠償金。那么如何查證另一方婚外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律師提醒,在量力而行調取婚外情證據時,應該將主要精力放在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上。目前很多法官對這樣的取證是采用的,他們會據此判決離婚并要求過錯方向配偶支付過錯賠償金。關于如何查證另一方婚外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無需不惜代價去做婚外情證據調取,應該將主要精力放在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上。
在婚外情取證中要量力而行,不要超過自己的經濟能力的范圍或將幾年的精力都投進去,很多無過錯方為了掌握對方越軌的確鑿證據,甚至不惜血本,請人或請“偵探公司”去調查,但最終也未能取得證據,給自己帶來了更大的痛苦和損失,得不償失。律師提醒,在量力而行調取婚外情證據時,應該將主要精力放在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上。
2、“捉奸”取證場合和手段要合法,不能觸犯法律,否則即使反映了事情的真相,也不會被法院采納。我們不能用別人的錯誤懲罰自己。
一種是自家住宅“捉奸”取證。若配偶將第三者帶回家發生關系,此時,你破門而入,舉起照相機、攝像機“咔嚓”攝下床上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較大。目前很多法官對這樣的取證是采用的,他們會據此判決離婚并要求過錯方向配偶支付過錯賠償金。因為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在自家床上捉奸,行為不要過激,照片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于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如果當事人拿著照片四處張貼、散發,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一種是私闖他人“住宅”捉奸取證。如果在他人(包括第三者)住宅或賓館內收取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采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
3、注意搜集五類關鍵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拿實證據
4、重婚罪認定難上加難,取證不易。
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說得再具體點,如果一個丈夫與第三者領取了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證據;如果他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外“老公老婆”地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游聚會,那么鄰居和親友認定的證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醫院的記錄上顯示男方是父親,那么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證據,但是記錄如果僅根據女方的陳述,或根本沒有任何與男方的聯系,單獨生兒育女的證據的證明力就顯得“勢單力薄”了。
5、長期、穩定的同居需要形成證據鏈。
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案例來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妻子看見丈夫和異性進了對方的住所或是到賓館開了房間一晚未出只能是部分證據,還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證據綜合起來認定。因此受害方應盡可能多的收集間接證據,如與第三者交往的一些書信、互贈的一些禮物、電話記錄、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村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派出所的證明、買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來證實同居事實。
從司法實踐來看,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婚外情,并易被法院采信:
1、過錯方親筆寫下的“保證書”、“道歉書”等,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警方的調查筆錄,過錯方有嫖娼行為,并被警方查處過,警方的調查筆錄可以證明其有婚外情。
3、單位對職工生活作風的處理決定,單位查實職工有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做出處理決定,這也是過錯方有婚外情的證據。
4、雙方來往的相關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但對短信、電子郵件等證據最好先做一下公證。
5、捉奸在床,筆者一般不支持提供這類證據。因為,收集這類證據的難度很大,不但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而且有可能因證據的取得方式不合法而被法院認定無效。所以,不到萬不得已不要收集這類證據,即使收集也一定要慎之又慎。
哺乳期內離婚有兩種方式。
一是協議離婚,就是雙方簽訂好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二是訴訟離婚,就是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一方堅持離婚,就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