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調查取證的注意事項

導讀: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為不要過激,照片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于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而當事人的親友代為取證,也存在同樣的問題。那么婚外情調查取證的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為不要過激,照片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于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而當事人的親友代為取證,也存在同樣的問題。關于婚外情調查取證的注意事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外情調查取證的注意事項
一般來說,應當注意搜集以下關鍵證據:
一是“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調查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也是一類重要證據;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是照片、錄音錄像等,但這里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此類證據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二、婚外情證據調查的方式
1.自家取證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進入自家床邊,舉起攝像機“咔嚓”拍下床上實況,照片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法律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只要是合法的權益,無論其性別、地位,都將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者也不例外。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為不要過激,照片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于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
2.“別人家”取證
別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賓館內收取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采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
3.公共場所取證
在公共場所取證的“捉奸”證據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較大。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得多,過于親密接觸得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生性行為的現象。如果發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范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因此,取得的證據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較大。
4、私人偵探、調查公司的取證
如果強調由當事人親自去收集對方有過錯或財產狀況的證據,顯然是不可能的。由于當事人沒有特定的經驗以及充分的時間和精力,讓他們在滿懷悲憤惱怒的心情下去取證,是不現實的。而當事人的親友代為取證,也存在同樣的問題。
三、婚外情怎樣取證才有效
現實中,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可謂是五花八門,但這方面證據比較難以取得,而且單獨的證據也很難證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應當盡量多地準備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便于法官綜合判斷:
1、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系的各種照片;
2、錄音: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與配偶談話中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系等;
3、錄像: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系的各種錄像;
4、手機短信: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短信,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短信聯系,談到婚外情的問題,這種短信都可保留下來作為證據。但由于短信的特點,一是保存比較困難,二是很難直接證明短信發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別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還需要一些輔助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外情的事實。但無論如何,這些短信可以作為婚外情的佐證,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機中,一直未被刪除,儲存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中,或將手機短信固定,經公證機關公證等,以備將來作為證據使用。
5、電子郵件:有時配偶會與第三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系,其中也會涉及婚外情內容,有些當事人也會將郵件內容打印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證方式對電子證據進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證實電子郵件的發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電子郵件單獨作為婚外情證據十分困難,只能作為輔助的證據,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6、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我們在案件中經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給配偶寫過的保證書等,保證不再與某某發生婚外情關系,這樣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幫助證明配偶有婚外情行為。
7、周圍鄰居、朋友的證言婚外情的取證方式要注意,無論是你自己親自取證,還是請其他人幫你取證,必須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個人權利,否則,法院將不會采信。比如:糾集多人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等,那樣的話,不僅法院不會采信,在法律上還是一種侵權行為。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婚外情調查取證的注意事項的解答。在婚姻關系中,婚外情的調查證據對法官判斷過錯方對婚姻關系破裂所承擔的責任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在調查婚外情還是有一些要注意的事項的。若您有其它問題,可以登錄的官方網站,免費咨詢律師!
責任編輯:秋小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