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外遇處理

導讀:
1996年8月1日與家鄉的女青年麗花結婚。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現役的配偶而是由于受對方欺騙蒙蔽,不明真相而與之結婚或同居,不應以破壞軍婚罪論處。根據當事人反映的情況分析,郭某的行為還不構成破壞軍婚罪,只是一般的通奸行為。當屬于政紀、黨史處理的范疇。如果郭某執迷不悟,經批評教育仍不悔改,明知麗花是軍人配偶,仍繼續糾纏她,要她離婚,造成軍人婚姻家庭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應另論別處。《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那么軍婚外遇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6年8月1日與家鄉的女青年麗花結婚。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現役的配偶而是由于受對方欺騙蒙蔽,不明真相而與之結婚或同居,不應以破壞軍婚罪論處。根據當事人反映的情況分析,郭某的行為還不構成破壞軍婚罪,只是一般的通奸行為。當屬于政紀、黨史處理的范疇。如果郭某執迷不悟,經批評教育仍不悔改,明知麗花是軍人配偶,仍繼續糾纏她,要她離婚,造成軍人婚姻家庭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應另論別處。《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關于軍婚外遇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0年12月,我從軍校畢業,分配在昆明某部服役,現晉升為上尉軍銜。1996年8月1日與家鄉的女青年麗花結婚。1997年初由父親出資在昆明買了房子,隨后我妻子來昆明與我同居生活,婚后夫妻感情生活一直較好。
2003年5月,部隊為防“非典”,嚴禁人員外出,性格外向的妻子不甘寂寞,為尋求精神刺激,竟做出荒唐之事,收集當地各家報刊的重婚廣告,以發短消息的方式與多名男士“談情說愛”尋開心、搞笑話。其中有一名姓郭的男士,現年31歲,與我妻子關系非同一般,用他們兩人的話來說,開始是鬧著玩的,后來是“真的愛上了”,竟發展到難舍難分的地步。6次偷偷約會,在姓郭的暫借房多次發生性行為。現在麗花與我鬧離婚,我恨“第三者”郭某,他是造成我們夫妻感情破裂的罪魁禍首,法律對軍婚給予了特別的保護,我想控告郭某犯有“破壞軍婚罪”,但對什么是破壞軍婚罪,法律上有什么具體的規定?
專家回答:
所謂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有3點:(1)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現役軍人包括有軍籍并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包括退伍軍人、轉業軍人、復員軍人或者是在軍事機關工作、但沒有軍籍的人員。(2)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同居。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現役的配偶而是由于受對方欺騙蒙蔽,不明真相而與之結婚或同居,不應以破壞軍婚罪論處。(3)客觀方面是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結婚的行為。所謂與現役軍人配偶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姘居,包括在較長時間里公開或秘密地一起生活。
根據當事人反映的情況分析,郭某的行為還不構成破壞軍婚罪,只是一般的通奸行為。通奸雖不構成犯罪,但是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當屬于政紀、黨史處理的范疇。如果郭某執迷不悟,經批評教育仍不悔改,明知麗花是軍人配偶,仍繼續糾纏她,要她離婚,造成軍人婚姻家庭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應另論別處。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規定給予軍人婚姻以特別的保護。你妻子提出與你離婚,必須征得你的同意,如果你不情愿離婚,而自身又無重大過錯,她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應對其進行說服教育,并進行調解,經調解無效可判決不準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