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暴力家庭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導讀: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那么反暴力家庭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關于反暴力家庭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不僅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安機報案。
1、加害人責任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法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責任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3、社會機構的責任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可見目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并沒有將冷暴力列入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