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家暴如何起訴離婚

導讀: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受到家庭暴力,被害人報警后應當立案偵查。未予立案的,被害人可到檢察機關的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婚姻法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那么遭到家暴如何起訴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受到家庭暴力,被害人報警后應當立案偵查。未予立案的,被害人可到檢察機關的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婚姻法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關于遭到家暴如何起訴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遭受家暴起訴離婚要向法庭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家暴的事實: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如果有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生后,若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么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5)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么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6)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后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7)被對方毆打后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2、除了起訴離婚,遭受家暴一方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提起刑事自訴。
(3)重新提起訴訟。
對于輕傷害案件,在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如果被害人表示愿意諒解犯罪嫌疑人的,檢察機關也可以不起訴該案,而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處理或不起訴處理。當事人對檢察機關的調解后悔的,還可以重新提起訴訟。
(4)進行申訴。
受到家庭暴力,被害人報警后應當立案偵查。未予立案的,被害人可到檢察機關的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婚姻法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一方成員以毆打、捆綁或者以其他手段,對家庭中另一方成員進行摧殘,給對方的身體造成傷害的行為。
2、當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時,首先要想到留下證據:
(1)在24小時之內向當地警署報警并開驗傷單;
(2)到附近醫院去驗傷;
(3)將被毆打致傷的部位拍攝成照片保留下來。其次如果傷勢較重,費用較大,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再次還可以去對方的單位、當地的居委、街道、區、市的婦聯反映情況,請求幫助,或咨詢律師,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依據《婚姻法》第43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當事人單位應當對家庭暴力進行勸阻調解。公安機關也應當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進行制止,或對施暴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