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報案需要留哪些證據

導讀: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那么家暴報案需要留哪些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關于家暴報案需要留哪些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由此可見,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
1、如果你發現對方存在著暴力傾向,并且已經不止一次向你施暴的話,那么你必須盡早決定解除婚姻關系,遠離傷害。對于存在長期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來說,不要期望他能夠懺悔并痛改前非,即使他向你承認錯誤也不能心軟。
2、如果不幸的你遭受了家庭暴力,建議你盡快到公安機關報案,并到醫院就診作記錄,傷勢較重的進行法醫鑒定,堅決要求公安機關追究施暴者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不可認為是家務事象征性處理就行了。
3、在準備好相關證據后,馬上分居,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種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一方進行家庭暴力離婚賠償。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于法官憑借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鑒定等因素予以判斷。
賠償的金額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若協商不了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情況來給出一個合適的賠償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