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庭暴力離婚還需要分居多久嗎

導讀:
婚姻關系解除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經民政部門登記,二是到法院訴訟離婚。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所以,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兩年。那么有家庭暴力離婚還需要分居多久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解除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經民政部門登記,二是到法院訴訟離婚。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所以,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兩年。關于有家庭暴力離婚還需要分居多久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解除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經民政部門登記,二是到法院訴訟離婚。所以無論分居多長時間婚姻關系都不會自動解除,離婚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律途徑。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起訴到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但不是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就自動解除,更不是離婚前必須先分居兩年。
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斷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分居只是認定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分居時間的長短不是離婚的程序和方式。要想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去辦理。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兩年。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精神痛苦是純粹精神利益的損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財產損害。這種損害是無形的,無法用金錢衡量。但是,財產補償可以成為滿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質手段。通過金錢補償,可平復受害人精神創傷,慰籍其感情,通過改變受害人的外環境而克服其內環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損害所帶來的消極影響,恢復身心健康。適用撫慰金安撫受害方,是一有效減輕和解決精神痛苦的方法。
配偶精神利益損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損所引起的直接財產損失。直接的財產損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權和身份權被侵害以后,身體健康相應地受影響或傷害,因恢復被侵害的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如精神遭受創傷致使無法工作而影響或失去工資收益;或致病需要醫治等等。這些直接財產損失屬于過錯方賠償的范圍。配偶精神利益損害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損害所引起的間接財產損失,例如,配偶身份解除使得無過錯方配偶會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預期可得的財產利益。除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損害還應包括純粹的精神利益損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財產因素的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