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無共同財產精神賠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9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配偶卻與他人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另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訴訟離婚時未提起損害賠償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起。那么家暴離婚無共同財產精神賠償標準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9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配偶卻與他人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另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訴訟離婚時未提起損害賠償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起。關于家暴離婚無共同財產精神賠償標準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9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配偶卻與他人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另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訴訟離婚時未提起損害賠償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起。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第2款的規定,當配偶一方的人格權遭受對方非法侵害,并導致嚴重的精神后果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過錯方承擔包括交付相應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民事責任。
第一、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毆打、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第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及家中同居或發生性行為,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暴力等。
第三、性虐待式。違背配偶意愿強迫進行性行為,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為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第四、虐待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征;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第五、經濟虐待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家庭暴力給家庭成員造成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損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刑事處罰。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生后,若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么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5、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6、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么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7、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么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8、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后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9、被對方毆打后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