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中國人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導讀:
海外中國人辦理離婚事項,可分以下幾種情形:(一)一方為華僑,另一方是國內民眾。(三)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生活在國內的中國公民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生活在國內的中國公民,彼此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富處置達成協議的,彼此須一起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之前的戶籍所在地的結婚注冊管理機關申請離婚注冊。那么海外中國人如何辦理離婚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海外中國人辦理離婚事項,可分以下幾種情形:(一)一方為華僑,另一方是國內民眾。(三)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生活在國內的中國公民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生活在國內的中國公民,彼此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富處置達成協議的,彼此須一起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之前的戶籍所在地的結婚注冊管理機關申請離婚注冊。關于海外中國人如何辦理離婚手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海外中國人辦理離婚事項,可分以下幾種情形:
(一)一方為華僑(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另一方是國內民眾。
夫妻雙方一方為華僑,另一方是國內民眾,彼此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置達成協議的,須一起到國內(大陸)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婚注冊機關申請離婚注冊。
一方要求離婚、或彼此自愿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置未達成協議、或一方無法到結婚注冊機關申請離婚的,能直接向國內(大陸)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眾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彼此都是華僑
夫妻雙方都是華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的,不論是一方要求離婚還是彼此自愿離婚,都必須向結婚登記地的民眾法院申請辦理離婚程序。當事人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回國時,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民眾法院遞交書面看法。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以上所言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截了當公證。
如果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申請離婚時,彼此又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程序;彼此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之前最終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民眾法院起訴。
(三)一方為出國人員(在海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安居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生活在國內的中國公民
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生活在國內的中國公民,彼此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富處置達成協議的,彼此須一起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之前的戶籍所在地的結婚注冊管理機關申請離婚注冊。生活國內的中國公民須提供身份證和戶口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示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及結婚證;出國人員應提供護照、離婚協議書及結婚證。
當事人彼此如有爭議,能夠向國內一方住所地民眾法院起訴。
(四)彼此都是出國人員
彼此都是出國人員,且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現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富處置達成協議的,彼此須一起到原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離婚注冊。生活國不承認異國大使館辦理的離婚注冊并統一當事人在該國離婚的,能夠在居住國辦理離婚或回國內辦理離婚。
彼此有爭議的,能夠向出國之前一方住所地民眾法院提起訴訟。
(五)一方為中國公民,另一方為老外(包含外籍華人)。
夫妻雙方一方為中國公民,另一方為老外,要求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的,不論是彼此自愿還是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中級民眾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過去寄交國外華僑的離婚判決書或征求對離婚的意見的信件,有的由縣人民法院直接寄發,有的通過省人民法院或省華僑事務委員會寄發,有的則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寄發;或者是縣人民法院送到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送到省華僑事務委員會,再由省華僑事務委員會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經由外交部遞交我駐外使領館轉交華僑當事人。手續繁簡不一,并且發生了一些問題。
華僑旅居國外,絕大部分又是僑居在資本主義體系國家,寄人籬下,處境復雜,他們對現實事務的看法和國內人民有很多差異,同時美蔣匪特也無日不在造謠誣蔑,陰謀破壞華僑與祖國人民的團結。為了照顧國外華僑的處境,并促進華僑愛國團結,不使美蔣匪特的陰謀得逞,因而寄交國外華僑的離婚判決書或征求對離婚的意見的信件,有必要經過相當機關審核,然后寄發。但手續也不應過繁,以免拖延時間,影響案件的處理。為此,特規定以下寄遞辦法:
(一)各基層人民法院(縣、市、市轄區和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在處理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婚姻糾紛案件時,需要與國外華僑取得聯系,不論是征求意見或寄離婚判決書,只要是寄往國外的,均應經省(市)的僑務機構或兼管僑務工作的部門和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共同審核后,由省(市)的僑務機構或法院按建交國和非建交國分別處理:
1.寄交僑居在未建交國的華僑的信件,可直接寄交收件人。(設有歸國華僑聯誼會的省(市),可由僑務機構委托當地歸國華僑聯誼會寄發。)
2.寄交僑居在建交國的華僑的信件,一律郵寄我駐當地使領館轉交。(此項規定僅限于一般的婚姻訴訟文件,其他事件仍須按照外交部的規定,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或外交部轉辦,不能直接與使領館發生聯系。)
(二)較重大和復雜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別關系,案情復雜,影響巨大,必須周密調查研究者),或不便郵寄給使領館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國外參加反動活動為理由提出離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問題、國籍問題、外交關系及機密事項等)應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研究處理。
1.鑒于離婚案件比較復雜,我駐外使領館原則上不受理華僑申請離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如雙方自愿要求離婚,對撫養子女、贍養父母和處理財產等均無爭議的,可按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哪一方提起訴訟,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居住在國內一方可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對此,我駐外使領館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3.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