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要考慮哪些問題

導讀:
對婚姻雙方中有一方是中國公民的或雙方均為中國公民的應適用中國法律,對雙方均為外國公民,一方或雙方常住中國的可以適用中國法律。“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男女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那么離婚時要考慮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婚姻雙方中有一方是中國公民的或雙方均為中國公民的應適用中國法律,對雙方均為外國公民,一方或雙方常住中國的可以適用中國法律。“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男女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關于離婚時要考慮哪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在中國境內締結或婚姻在國外締結,筆者認為其有效性應以符合婚姻締結地的法律為前提條件,只要在締結地合法,我國法院應認定其合法性。
對婚姻雙方中有一方是中國公民的或雙方均為中國公民的應適用中國法律,對雙方均為外國公民,一方或雙方常住中國的可以適用中國法律。
雙方的財產一部分在國內,一部分在國外(含不動產)。對動產和不動產均可適用中國法律加以處理。
有的未成年子女在國外的,在子女撫養問題上應酌情考慮,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以他(她)撫養為宜。
對中國和外國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請求外國司法部門確認其域外效力,和中國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或外國司法部門不確認其效力的,必須在境外重新進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關系。
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到庭的,可以代理律師進行特別授權,也就是說,律師可以就離與不離代表當事人做出決定。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離婚協議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