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離婚的法律后果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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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關系的法律后果:離婚解除了當事人之間的夫妻身份因夫妻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消滅。因此夫妻之間共同生活的權利義務解除;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終止,法定繼承人的資格喪失,并排除不得再婚的限制。
2、財產關系方面的法律后果: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和共同生活關系,產生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債務的定性和賠償,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一般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即通常一方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不能分割的,但這也不是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兩種情況下,另一方都可以分割。此外,如果結婚未滿8年,但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對從立案到開庭的時間沒有規定,這是由各法院根據本院情形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確定的,法律只對從立案之日起到審結的時間有相關的規定: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