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二審的材料

導讀:
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必須全面審查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有無違反法定程序等,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那么離婚二審的材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必須全面審查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有無違反法定程序等,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關于離婚二審的材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2、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案件一審時自己提交的證據,如果有發現新的證據,可以一起提交。
4、一審判決書原件。
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必須全面審查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有無違反法定程序等,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同時,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成員是3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由于我國使用二審終審的訴訟制度,所以二審法院針對一審法院不判決離婚,當事人堅決要求離婚的情況一般都是進行調解,避免一次宣判導致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權利遭到剝奪。
對于子女撫養權,財產或者是否離婚存在爭議的二審案件,由合議庭成員正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并作出審理判決。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通過對文章的閱讀,相信大家對于離婚二審的材料以及有關知識一定有自己的見解,每一程序所需要的事情都是不一樣的,在二審程序當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是會有所不同,比如其中就會包括上訴狀。如果還有什么問題,歡迎大家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