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導讀:
(一) 提出索賠要求當出現索賠事項時,索賠方應在索賠事項發生后的28天內以書面信件正式發出索賠通知書,聲明索賠權利。如果逾期再報,其索賠要求可能遭到拒絕。最后在索賠事項結束后的28天以內報送最終索賠報告,提出具體的索賠款額或工期延長天數。但是由于司法解決在當事人不服的情況下,可以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這可能使索賠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陷入曠日持久的訴訟中,花費大量的訴訟費用和時間。那么工程索賠的基本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 提出索賠要求當出現索賠事項時,索賠方應在索賠事項發生后的28天內以書面信件正式發出索賠通知書,聲明索賠權利。如果逾期再報,其索賠要求可能遭到拒絕。最后在索賠事項結束后的28天以內報送最終索賠報告,提出具體的索賠款額或工期延長天數。但是由于司法解決在當事人不服的情況下,可以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這可能使索賠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陷入曠日持久的訴訟中,花費大量的訴訟費用和時間。關于工程索賠的基本程序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提出索賠要求
當出現索賠事項時,索賠方應在索賠事項發生后的28天內以書面信件正式發出索賠通知書,聲明索賠權利。如果逾期再報,其索賠要求可能遭到拒絕。
(二)報送索賠資料和索賠報告
在正式提出索賠要求以后,索賠方應抓緊時間準備索賠資料,編寫索賠報告,并在下一個28天以內正式提交索賠報告。如果索賠事項的影響是持續存在的,事態還在發展,則每隔28天報送一次補充資料。最后在索賠事項結束后的28天以內報送最終索賠報告,提出具體的索賠款額或工期延長天數。
(三)協商解決索賠問題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讓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工程項目的合同文件,通過友好談判解決工程中產生的索賠問題,因此也被稱為協商談判。
(四)調解
當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索賠問題時,可以按照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的規定,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人可以是雙方都信耐的個人(工程技術專家、律師、估價師等),也可以是一個專門的組織(工程咨詢或監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索賠爭端評審組、合同爭端評委會等等),調解人按照政策、法規及施工合同的規定,在劃分各方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調解方案并簽字,那么調解完成。
(五)訴訟
在雙方和解不成,又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一方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于司法解決在當事人不服的情況下,可以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這可能使索賠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陷入曠日持久的訴訟中,花費大量的訴訟費用和時間。因此,當出現索賠問題時,應盡量避免通過訴訟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