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利率的法律性質與規定

導讀:
民間借款利率的法律性質與規定民間借款是自然人之間自愿協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的利率是在借款事實發生的基礎上為計算利息而由當事人約定產生。因此,民間借款利率實質是確定自然人之間因借款合同關系的成立而孳生之債,屬合同之債,是按合同約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于國家銀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禁區。那么民間借款利率的法律性質與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款利率的法律性質與規定民間借款是自然人之間自愿協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的利率是在借款事實發生的基礎上為計算利息而由當事人約定產生。因此,民間借款利率實質是確定自然人之間因借款合同關系的成立而孳生之債,屬合同之債,是按合同約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于國家銀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禁區。關于民間借款利率的法律性質與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款利率的法律性質與規定
民間借款是自然人之間自愿協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的利率是在借款事實發生的基礎上為計算利息而由當事人約定產生。因此,民間借款利率實質是確定自然人之間因借款合同關系的成立而孳生之債,屬合同之債,是按合同約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其法律特征符合債法的特征。由于民間借貸的資金大多數屬于民間個人自有的閑散資金,這一資金的性質決定了民間借貸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征,也正因為如此,法律法規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定并不嚴格,而是讓當事人擁有較多的自主權利。
《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于國家銀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禁區。《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為原則,充分體現合同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對高利率沒有明確的解釋,對什么屬于高利率等也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利息糾紛的處理各地法院理解和認識并不統一,適用法律、保護的程度也不同,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法治的統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