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犯罪中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分析

導讀: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審批等手續生效,應當自成立時生效。那么非法集資犯罪中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審批等手續生效,應當自成立時生效。關于非法集資犯罪中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民間借貸合同有效,是直接源于合同法的規定。
認定合同效力,通常是以成立生效為原則,以辦理手續生效為例外。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審批等手續生效,應當自成立時生效。
2、非法集資犯罪中民間借貸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和(二),明確合同只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因違法而無效。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當事人一方構成刑事犯罪簽訂的合同無效,非法集資犯罪中民間借貸合同也是同樣的道理。
3、認定非法集資犯罪中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符合法理和立法精神中的公平原則,也更有利于公平地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首先,對借款人的犯罪,出借人沒有任何的過錯。
在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時候,出借人并不知道借款人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進行集資詐騙犯罪。這點從常理可以推斷出來,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在犯罪,出借款項可能血本無回,出借人無論如何不會簽訂合同并出借款項的。出借人一般是為了牟取高息,但是不能因此認定合同無效,因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調整。借款人的過錯不能讓出借人承擔責任,這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則。
其次,認定民間借貸合同有效,能夠更為公平地處理各方利益。
由于犯罪的過錯,借款人不能因此得利;擔保人自愿提供擔保,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是公平原則的體現,不存在加重擔保人的責任或者對擔保人不公平的問題;對出借人而言,借款給借款人使用,收取利息收回本金,既是合同約定,也是常理。
最后,對其他的集資參與人而言,不存在不公平問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其他的集資參與人,本身就是出借人,這里按照兩高一部的意見統一稱為集資參與人。認定非法集資犯罪犯罪中民間借貸合同有效,有利于集資參與人債權的實現。按照兩高一部意見第五條,涉案財物包括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費用,都是通過追繳的方式取得。
在實踐中,除了這三類之外,還存在沒有被追繳的其他資金或者財物,也應當作為集資參與人清償的標的,譬如借款人之前正常經營形成的財物。如果不賦予集資參與人起訴的權利,這部分財物的權利借款人將無法行使,而這并不公平。
4、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公告判例也認可非法集資犯罪中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第五合議庭調研采取了同樣的觀點。認為在此類借貸合同糾紛中,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僅為借款人一方,認定合同無效并不有利于相應強制性規定規范目的的實現,并且認定合同無效反而有利于犯罪的借款人,因此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張勇健認為,當事人一方的犯罪行為不必然導致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需審查當事人合同約定本身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來做出認定。尤其是有擔保的時候,在出借人并未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借款人就是犯罪分子,而出借人完全是受害者,如果輕率地認定主合同無效,就會導致擔保合同相應無效,出借人就不能向擔保人主張擔保債權,這就極大地損害了出借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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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認為,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不當然影響民間借貸合同以及相對應的擔保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訂立合同時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又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確認合同有效。
借款人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借款合同無效。效力上采取從寬認定,是該司法解釋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關于民間借貸特征的知識拓展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
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于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
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
不屬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
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