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后營養補助標準

導讀:
營養費就是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對受害人進行的一種補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那么車禍后營養補助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營養費就是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對受害人進行的一種補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關于車禍后營養補助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營養費就是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對受害人進行的一種補償。如果受害人在出院之后經過專業的鑒別之后需要給補充營養,那么肇事者就必須要承擔這部分的費用。那么車禍后營養補助標準是多少?下面我們請小編給我們詳細介紹下。
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尋常飲食的攝人尚不能知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必要以尋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增補而付出的費用。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體系功能停滯者,如胃腸部分或悉數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悉數切除;
(4)其他緣故原由致消化吸取功能停滯者;
(5)不能正常進食,必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暈厥;
(6)較大面積燒傷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明顯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樣平常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必要額外增長營養,必要增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必要為前提的,假如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必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品牌策劃,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車禍后營養補助標準的詳細介紹。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醫院鑒定受害人需要營養,那么肇事者就需要給受害者營養費,一直到受害者康復為止。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咨詢的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