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之規定

導讀:
以不存在或者無效的債權讓與他人,或者以已消滅的債權讓與他人,即為標的不能,受讓人因此受到損害,讓與人應予賠償。不過,已罹時效的債權尚有獲得清償的可能,因得撤銷行為所產生的債權仍有存在的可能,所以仍允許讓與。讓與人和受讓人訂立債權讓與協議,該協議不違反強制法的規定。以不得讓與的債權訂立讓與合同的,構成自始不能履行,合同無效。那么債權讓與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不存在或者無效的債權讓與他人,或者以已消滅的債權讓與他人,即為標的不能,受讓人因此受到損害,讓與人應予賠償。不過,已罹時效的債權尚有獲得清償的可能,因得撤銷行為所產生的債權仍有存在的可能,所以仍允許讓與。讓與人和受讓人訂立債權讓與協議,該協議不違反強制法的規定。以不得讓與的債權訂立讓與合同的,構成自始不能履行,合同無效。關于債權讓與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債權讓與的概念
即不改變債之關系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于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為。
2、債權讓與的要件
(1)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讓與不改變其內容。
以不存在或者無效的債權讓與他人,或者以已消滅的債權讓與他人,即為標的不能,受讓人因此受到損害,讓與人應予賠償。不過,已罹時效的債權尚有獲得清償的可能,因得撤銷行為所產生的債權仍有存在的可能,所以仍允許讓與。
(2)讓與人和受讓人訂立債權讓與協議,該協議不違反強制法的規定。
(3)讓與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以不得讓與的債權訂立讓與合同的,構成自始不能履行,合同無效。
依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主要有:
A、基于特別信任關系發生的債權,如基于雇傭合同發生的債權;
B、以特定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債權,如贍養費請求權;
C、不作為債權;
D、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轉讓,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能夠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E、法律規定禁止扣押的債權。
【重點法條】:《合同法》第79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4)債權讓與必須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不發生效力。
3、債權讓與的效力
(1)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效力
A、受讓人取代讓與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B、從權利隨之移轉。
C、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并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要的一切情況。
D、讓與人對其讓與的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2)在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A、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均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與票據權利轉讓抗辯切斷不同。
B、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債務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