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應立即開展哪些工作

導讀: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人員應開展的工作1、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物;2、制作勘查材料,尋找證人,收集物證;3、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消除障礙,恢復交通。那么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應立即開展哪些工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人員應開展的工作1、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物;2、制作勘查材料,尋找證人,收集物證;3、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消除障礙,恢復交通。關于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應立即開展哪些工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勘查人員趕到現場后,應組織搶救傷者和財務,制作勘查材料,尋找證人,收集物證;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消除障礙,恢復交通。并作出交通事故現場的勘查筆錄。下面由小編為您纖細介紹。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人員應開展的工作
1、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物;
2、制作勘查材料,尋找證人,收集物證;
3、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消除障礙,恢復交通。
4、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后,勘查員、繪圖員應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可以要求本人簽字,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無能力簽字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勘查筆錄的組成
交通事故現場記錄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1、首部基本情況欄要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路面性質、開始勘查時間、結束勘查時間。
2、正文包括簡要案情、勘查情況、附記三個層次
3、結尾由現場勘查指揮員、勘查員、繪圖員簽名,并注明此現場勘查記錄共幾項。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的規定和要求
1、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應當在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現場制作,而不應該在現場勘查結束后,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閉門造車,這不僅失去了現場勘查筆錄的意義,而且容易引起當事人對事故處理公正性的置疑,從而引發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滿而上訪。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是對事故現場勘查中發現的各種客觀情況的記載,所以文字一定要準確、清楚,敘述文理要簡明、通順、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含混不清的語言。不能把對現場情況的主觀分析意見記錄在筆錄中。它作為交通事故調查中對客觀情況的反映,應當存入交通事故案卷。
3、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內容的記述順序一般與現場勘查的順序相一致,使未參加交通事故現場調查的人能夠通過現場勘查筆錄,對交通事故現場及調查情況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勘查記錄的內容要客觀準確、規范,尤其是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記錄的內容要全面、詳細、具體,能夠清楚反映交通事故現場的全貌和基本情況。在現場記錄時應當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字跡要工整。對各種距離、痕跡物證的記述,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計量單位,時間使用“年、月、日、時(24小時制)、分”,記錄距離使用“公里、米、厘米”,痕跡勘驗需要時應當精確到“毫米”,而不能使用“公分”等不規范的計量單位。也不可使用模棱兩可或不確定的詞,如“大約”、“也許”、“可能”以及無法準確判斷的詞,如“前面”、“不遠”、“旁邊”等用語。
4、交通事故勘查現場筆錄的指揮員在現場勘查結束前,必須按照勘查工作規范對現場勘查筆錄進行認真地核對,對照現場情況進行細致的檢查,發現缺少勘查項目、內容的,應當補充勘查,發現勘查筆錄對勘查工作記錄有遺漏的,應當補充記錄。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的首頁要注明現場勘查筆錄共幾頁,后續頁順序在右下角標明頁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