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合同驗收與證據保存

導讀:
訴訟過程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在約定的驗收期限內向被告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因此法院依法判令B進出口公司給付A霓虹燈公司工程款1萬元。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了B進出口公司需在安裝完畢后5日內組織驗收,逾期未進行驗收視為驗收合格,驗收合格后應當付款。本案中B進出口公司未能提出證據證明驗收不合格,也不能證明其在合同約定的5日驗收期內提出過質量異議,因此B進出口公司的辯稱,法院不予采信。那么如何進行合同驗收與證據保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過程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在約定的驗收期限內向被告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因此法院依法判令B進出口公司給付A霓虹燈公司工程款1萬元。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了B進出口公司需在安裝完畢后5日內組織驗收,逾期未進行驗收視為驗收合格,驗收合格后應當付款。本案中B進出口公司未能提出證據證明驗收不合格,也不能證明其在合同約定的5日驗收期內提出過質量異議,因此B進出口公司的辯稱,法院不予采信。關于如何進行合同驗收與證據保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A霓虹燈公司與B進出口公司于2006年3月簽訂加工制作合同,約定由A霓虹燈公司為B進出口公司制作霓虹燈箱廣告牌一塊,工程總造價為1.6萬元,B進出口公司預付定金6000元,安裝完畢后5日內組織驗收,超過此期限未驗收則視為驗收合格,驗收合格后支付尾款1萬元。合同簽訂后A霓虹燈公司依約完成了燈箱制作,但B進出口公司一直拖欠1萬元尾款未付。故A霓虹燈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進出口公司給付工程款1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B進出口公司辯稱:A霓虹燈公司安裝的霓虹燈質量不合格,使用過程中全部報廢,并且A霓虹燈公司在完工后一直沒有證明其安裝的工程質量合格,因此不同意A霓虹燈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依據合同約定的驗收條款,原告應當在安裝完畢之日起5日內組織驗收,逾期則視為驗收合格。訴訟過程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在約定的驗收期限內向被告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因此法院依法判令B進出口公司給付A霓虹燈公司工程款1萬元。
點評:
1、合同中的驗收條款要謹慎制定
我國《合同法》對承攬、建設工程等合同的驗收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九條分別規定了訂作人、發包人應當及時進行驗收。此類合同中,驗收是成果接受方的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如果成果接受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或合理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驗收,視為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于驗收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了B進出口公司需在安裝完畢后5日內組織驗收,逾期未進行驗收視為驗收合格,驗收合格后應當付款。B進出口公司不能證明自己在5日內驗收不合格,故其主張A霓虹燈公司安裝的燈箱質量不合格不能作為不付款的抗辯理由。
2、舉證責任的分擔
成果接受方在驗收期限內應當進行驗收,同時應當對驗收不合格或驗收期間內提出過質量異議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B進出口公司未能提出證據證明驗收不合格,也不能證明其在合同約定的5日驗收期內提出過質量異議,因此B進出口公司的辯稱,法院不予采信。
3、提高證據意識
在經濟往來中,當事人之間經常使用口頭、電話等方式進行溝通,法律意識比較淡漠。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涉及訴訟,舉證就成為了困難。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培養證據意識,如本案中,B進出口公司提出質量異議可以采用傳真、郵寄、電話錄音等方式,使該證據更容易保存下來,因為機會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