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務糾紛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那么合同債務糾紛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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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范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時效一般是兩年,欠款訴訟時效也一樣。
二、合同債務糾紛超過訴訟時效怎么辦
如果欠款已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許可的途徑,說服或者采用一些方法促使當事人自愿履行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具體地說,不管是個人還是單位,針對誠信與否的不同債務人,可以分別選擇下列方案實施:
1、對帳的辦法:將借款或欠款的時間、金額載明后交由債務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2、在原來的借條或欠單上重新延期后交由債務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3、千方百計力爭債務人償還哪怕極小額的款項,然后在收款收據上雙方簽名確認,等等。
三、訴訟時效的分類
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
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特殊時效可分為三種
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
《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合同債務糾紛訴訟時效是兩年,最長保護不超過20年,并且在實際中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點是不同的,債權人只有在兩年的訴訟時效內主張有關債權,才能保障自己債權的順利實現。若您有其它問題,可以登錄的官方網站,免費咨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