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導讀: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很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當然并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的,就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工作通常都由交管部門來認定,然后,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定賠償數額。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很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當然并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的,就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工作通常都由交管部門來認定,然后,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定賠償數額。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關于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很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當然并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的,就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怎樣的的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雙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工作通常都由交管部門來認定,然后,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定賠償數額。因此,當發生交通事故時,除非事故情節輕微且當事人同意和解外,否則最好都報警,以免怕麻煩而造成更多的麻煩。通常,交管部門是根據行車記錄儀、攝像頭,以及路況痕跡等來認定和劃分交通事故的責任。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折疊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數)。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