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立案管轄是怎樣

導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案件的原告是借據上的債權人。一般情況下,被告應當是出具借條的債務人,如債務人借款后離婚,一方未在借條上簽名,但借款確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債權人可以將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那么民間借貸糾紛立案管轄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案件的原告是借據上的債權人。一般情況下,被告應當是出具借條的債務人,如債務人借款后離婚,一方未在借條上簽名,但借款確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債權人可以將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關于民間借貸糾紛立案管轄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1、上級法院只有在必要時候適用個案,當然,上級可以依職權決定;
2、上級應向下級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統(tǒng)計檢察院;
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的案件,認為無須重判無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審理;
4、基層法院認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的,應當按照司法解釋要求的程序和時限操作;
5、其中一人或一罪屬于上級法院管轄的,應全案上移。
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案件的原告是借據上的債權人。但在審判實踐中,由于當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債務人在書寫借條的時候并未寫明借到誰的現(xiàn)金,債權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的時候,有些債務人為了賴賬,就會以“我沒有向原告借錢,至于借條為什么在他手上我也不清楚”的理由來進行抗辯。筆者認為如果出現(xiàn)這種情況,應當推定持有借條原件的人具有原告資格,除非被告有證據證明原告確無資格進行起訴,查實后應當告知更換原告進行起訴。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情況,借據上的債權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但只有其中的一個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否要追加其他的債權人參加訴訟?筆者認為,不管是原、被告是否申請追加,法院都要依職權通知其他債權人參加訴訟,否則就剝奪了其他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其他債權人不同意參加訴訟的,視為其放棄權利,可不予追加。如果債權人死亡,其所有的繼承人都應當作為原告起訴。
一般情況下,被告應當是出具借條的債務人,如債務人借款后離婚,一方未在借條上簽名,但借款確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債權人可以將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如債務人死亡,繼承債務人財產的繼承人作為被告,負有償還的義務,但是只能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有保證人的情況下,如果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債務人、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為被告或者以債務人、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來提起訴訟;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的,應當允許。僅起訴保證人的,因為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不應當允許,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實踐中,經常有在借條上直接寫著“擔保人×××”的情況,筆者認為,由于這種擔保是一種人的擔保屬于人格保證且保證方式不明,應視為連帶保證,適用《擔保法》中關于連帶保證的相關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