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決書

導讀: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深羅法刑一初字第1622號刑事判決。原判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物證、書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書等鑒定結論,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原判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有全部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交通肇事罪判決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深羅法刑一初字第1622號刑事判決。原判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物證、書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書等鑒定結論,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原判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有全部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關于交通肇事罪判決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人不遵守交通規則,從而造成交通事故。甚至更嚴重的還構成交通肇事罪,構成犯罪當然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肇事罪判決書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羅湖區看守所。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深羅法刑一初字第162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09年8月2日19時34分許,被告人李某駕駛粵b×××××號重型專項作業車沿深圳市羅湖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路路口右轉時,該車右側防護欄與同方向直行的被害人江某某駕駛的自行車相碰撞,造成江某某摔倒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自行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死者江某某符合生前頭面部、胸腹部與鈍性物體碰撞致顱腦損傷、內臟損傷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李某駕駛制動不良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讓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的過錯;無證據證明江某某有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被告人李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江某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被告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即聯系了救護和報警,并跟隨醫護車輛到醫院,后配合交警調查。
原判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物證、書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書等鑒定結論,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
原判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有全部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李某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予以改判。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上訴人李某的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制動不良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讓行,造成被害人江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判已綜合考慮李某犯罪以后積極聯系救護被害人、報警自首、認罪態度較好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上訴人李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改判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涂俊峰 審 判 員 周正茂
審 判 員 周祖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黃超榮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即,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數)。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