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否負全部責任?

導讀: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一般是需要駕駛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如果能夠證明被害人有錯過的,也是可以適當的減輕駕駛行為人的交通事故責任。那么交通肇事逃逸是否負全部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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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有逃逸行為,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第二,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人橫穿馬路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1、對于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證據能充分證明行為人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主、客觀條件的,均應按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傷勢極其嚴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為人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為逃脫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于這類案件,筆者認為應當認定該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處罰。而應根據第二款,即“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來定罪量刑。
3、行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當時的情形下行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傷嚴重有死亡的可能,卻不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采取放任的態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案件,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定故意殺人罪或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罰。
4、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后為逃避罪責,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對此行為應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
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表現為同種數罪的情況。比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害怕巨額的賠償費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為人已觸犯了一個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違反交通法規,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構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均是過失犯罪,客觀方面均是肇事行為,先后兩次肇事侵犯的客體相同。刑法理論上將這種情況稱為同種數罪,按照數罪理論和司法實踐同種數罪不宜并罰,應在該罪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2、行為人交通肇事后為奪路逃跑,不顧他人安全撞軋他人致死的。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并罰。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則只對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駕車逃跑,在逃逸過程中對撞軋多人致一人或數人死亡。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放任另一種肇事結果的發生,對于這種間接故意的二次肇事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罰。之所以這樣認定,最明顯的一個理由就是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是實施了用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行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傷。此時,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駕車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肇事又致第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