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刑幾年

導讀:
所謂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應當按照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刑幾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應當按照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關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刑幾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道路上機動車輛的增多,交通肇事案件也隨之增多,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有一種加重情節就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眾所周知我國刑法規定自首可以減輕量刑,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刑幾年?針對這個問題下面小編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首先主動投案自首行為屬于法律上從輕處罰的一個情形,法院在最后的量刑時也會考慮到這一因素。
其次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逃逸行為與受害者的死亡有著直接的關系,在刑法上構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從重情節。結合著自首的情節來看,法院的量刑可能會在3年以上,7年以下。
還有一個就是,如果逃逸沒有造成人員的直接死亡,那么,從自首的情節來看,法院的量刑會在3年以內。此外,如果積極賠償,并能取得受害者及其家屬的諒解,量刑會得到進一步減輕。
2、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事故的發生給受害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責任人要承擔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根據過錯大小可以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機動車一般都有第三者責任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后,在賠付問題上,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不足的部分由有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支付;機動車駕駛員無支付能力的,由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來支付(有關部門正在制定該基金支付辦法)。但如果是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賠償的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賠償等賠償。
3、行政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的,處以吊銷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領取,簡單來書,是喪失了駕駛的資格。
所謂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構成這一特殊的情節加重犯其條件為:
首先,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將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過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夠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處理?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為而發生,如果救助行為并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為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有意而為之,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關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動機,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進而將他人又撞死撞傷的,還又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