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掉“攔路牌”終圓“結婚夢”

導讀:
撤掉攔路牌終圓結婚夢導語老實巴交的張某娶了緬甸人為妻子,因此人沒有身份信息,便利用一位失蹤女楊某的身份信息辦理了結婚登記。經過商河法院行政庭法官的辛苦奔波,巧妙辦案,終于圓了張某的結婚夢。無奈,張某只能以民政局審查不嚴,作出婚姻錯誤登記,侵犯個人合法權益為由,向商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登記機關撤銷他與緬甸女的結婚登記。那么撤掉“攔路牌”終圓“結婚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掉攔路牌終圓結婚夢導語老實巴交的張某娶了緬甸人為妻子,因此人沒有身份信息,便利用一位失蹤女楊某的身份信息辦理了結婚登記。經過商河法院行政庭法官的辛苦奔波,巧妙辦案,終于圓了張某的結婚夢。無奈,張某只能以民政局審查不嚴,作出婚姻錯誤登記,侵犯個人合法權益為由,向商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登記機關撤銷他與緬甸女的結婚登記。關于撤掉“攔路牌”終圓“結婚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掉攔路牌終圓結婚夢
導語
老實巴交的張某娶了緬甸人為妻子,因此人沒有身份信息,便利用一位失蹤女楊某的身份信息辦理了結婚登記。兩人生活十幾年后,緬甸女因非法滯留被依法遣送出境。沒想到,他與緬甸女的結婚證,成了張某再度登記結婚無法跨越的攔路牌。張某多次找民政局要求撤銷登記,但一直未果。無奈向商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民政局撤銷原來的結婚證。經過商河法院行政庭法官的辛苦奔波,巧妙辦案,終于圓了張某的結婚夢。
案情回顧
緬甸女假借外地失蹤女辦理結婚登記
2009年張某經人介紹與緬甸女相識、并打算與對方結婚。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相關證件及證明,而這位緬甸女實為非法入境,沒有任何身份信息,因而無法進行婚姻登記。為能順利登記,張某的父親托人冒用失蹤女楊某的身份信息為緬甸女辦理身份證和戶口,從此她有了楊某的身份,并以此身份與張某結婚登記。由于近幾年來,公安機關嚴查境外偷渡居民,這位偷渡過來的緬甸女被鄒平警方查實后,于2020年被遣返回國。
手中的結婚證成了張某
再度登記結婚的擋路牌
緬甸女被遣返回國后,張某又經人介紹要與他人結婚。但民政局發放給他的結婚證,把結婚心切的張某擋在了門外。后經咨詢律師,張某得知因實際與他共同生活的人與結婚證上的女人不是同一人,可由民政局為其二人辦理撤銷該婚姻登記,然后再行登記。當張某興致勃勃地前去民政局申請撤銷登記時,民政局卻因其不符合法定撤銷的情形而拒絕辦理。無奈,張某只能以民政局審查不嚴,作出婚姻錯誤登記,侵犯個人合法權益為由,向商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登記機關撤銷他與緬甸女的結婚登記。
認真查證證明婚姻登記確屬錯誤
法院受理案件后,行政庭法官為查明事實,減輕當事人訴累,向山東省鄒平市公安局調取了緬甸女的戶籍檔案及身份證相關材料。該相關材料可以證實,緬甸女的身份證、戶口登記是冒用他人(失蹤女楊某)的身份信息辦理,現均已被鄒平縣公安局碼頭派出所注銷。據此與原告張某登記結婚的人并非楊某本人,張某與緬甸女的婚姻登記錯誤情況屬實。在此基礎上,法官多次與民政局主要負責人聯系溝通,釋明法理,建議民政局主動撤銷該婚姻登記。但民政局雖然做了努力但出于政策方面的顧慮,一直未能解決,協調工作陷入僵局。而當事人張某和家人很是著急,情緒比較激烈,并且說如果辦不了撤銷,所談的對象有可能要分手,那張某與其三個未成年的孩子將不能擁有一個完整的家庭。
法院發出糾正函責令民政局撤銷登記
具體到本案,張某直接起訴民政局撤銷其婚姻登記,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其起訴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起訴。張某的救濟渠道是:向民政局提出履行撤銷其婚姻登記法定職責申請,登記機關在兩個月內不答復也未履行撤銷職責的,當事人再向法院提起要求履職訴訟,法院受案后依法作出裁決。如此一來,法院駁回原告張某起訴,則解決不了原告實際問題,而原告要撤銷其婚姻登記申請民政局履職還需要一定的時間。
商河法院本著為民辦實事的原則,充分考慮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根本上解決實際問題和此案的社會影響下,沒有簡單地駁回原告的起訴,而是向民政局發出糾正函,建議民政局以糾正函為依據,由其自行撤銷張某與楊某的婚姻登記。民政局在收到糾正函后,也非常重視,并積極申請上級部門進行處理,最終由上級部門在婚姻登記系統內進行更改(備注:張某與緬甸女于2009年的結婚登記無效)。當事人張某對商河法院的這一處理結果非常滿意,主動撤回了對民政局的起訴。而他也終于可以圓自己的結婚夢了。
以案說法
根據法律法規,各級民政部門是代表各級人民政府行使婚姻管理的主管部門,有權對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糾正,行使必要的管理權力,以保證婚姻登記機關嚴格依法辦事,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八條,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的,應當依職權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自行糾正;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上述規定說明,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發現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確有錯誤的,具有自行糾錯的行政職責和義務。另外,從維護婚姻法實施的角度看,冒名登記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且也不利于婚姻登記制度的貫徹實施,并對一夫一妻制構成挑戰,進而破壞婚姻制度。綜上,自行糾錯是婚姻登記機關不可推卸的法定職責。
來源:商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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