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一年,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導讀:
2019年3月,李瑞曾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作出了不準予雙方離婚的判決,該判決于2019年8月15日生效。2020年11月,李瑞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請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小芳歸其撫養,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陳舒不同意離婚。那么夫妻分居一年,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9年3月,李瑞曾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作出了不準予雙方離婚的判決,該判決于2019年8月15日生效。2020年11月,李瑞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請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小芳歸其撫養,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陳舒不同意離婚。關于夫妻分居一年,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分居一年,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一段感情破裂的婚姻,
一對矛盾不斷的夫妻,
分居一年后再次起訴離婚,
法院會判離嗎?
案情簡介
李瑞(男方,化名)和陳舒(女方,化名)通過同學聚會相識相戀,2013年9月,兩人登記結婚,并于2014年2月生育婚生女小芳(化名)。
婚后生活中,李瑞和陳舒經常發生矛盾,并于2018年10月開始分居。2019年3月,李瑞曾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作出了不準予雙方離婚的判決,該判決于2019年8月15日生效。
之后兩人關系并未緩和,仍然分居。小芳一直跟隨陳舒生活。
2020年11月,李瑞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請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小芳歸其撫養,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陳舒不同意離婚。
2021年3月
福田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
不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關于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因此,本案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本案系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雖然被告仍不同意離婚,但自法院判決不予準許原、被告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且目前仍然處于分居狀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二、關于撫養權、撫養費和探望權
子女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同時考慮雙方及其父母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本案中,婚生女小芳自出生起一直跟隨被告生活,由被告撫養。考慮到孩子年齡較小,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權益出發,法院認為,盡量不改變孩子目前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由被告繼續撫養孩子較為適宜。
因雙方分居后,原告并未支付子女撫養費,庭審中,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間及離婚之后的子女撫養費,法院認為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及孩子在深圳生活的實際需求,法院判令原告應自2018年10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婚生女小芳的撫養費2500元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與其子女的接觸以及親情的培養主要依賴探望得以實現,正常、合理的探望對未成年子女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中,法院酌情確定原告可每周探望孩子一次,一次一天,具體探望時間、地點及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被告應予以配合。
三、關于夫妻財產分割
1、原告名下有一車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主張分割該車輛,法院予以支持。庭審中,原、被告確認該車輛無抵押貸款,目前價值5萬元,雙方一致同意該車輛產權歸原告所有。考慮到被告是女方、婚生女小芳由被告撫養等情形,依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法院酌情確定原、被告按照40%、60%的比例對該車輛進行分割,判令該車輛歸原告所有,原告應支付被告車輛補償款3萬元(5萬元60%);
2、原告名下有存款5萬元。原、被告一致同意由原告向被告補償2.5萬元,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
綜上,依照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李瑞與被告陳舒解除婚姻關系;
二、原、被告婚生女小芳由被告撫養,原告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小芳2018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間的撫養費共計7.5萬元;原告應按照每月2500元的標準,于每月15日前支付婚生女小芳2021年4月之后的撫養費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三、原告每周可探望婚生女小芳一次,一次一天,具體探望時間、地點及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被告應予以配合;
四、原告名下車輛歸原告所有,原告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支付車輛補償款3萬元;
五、原告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支付存款補償款2.5萬元。
來源: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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