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賠償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導讀:
交通肇事賠償糾紛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私了、通過交通部門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由此可見,在道路上發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私了”,而不必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那么交通肇事賠償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賠償糾紛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私了、通過交通部門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由此可見,在道路上發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私了”,而不必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關于交通肇事賠償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賠償糾紛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私了、通過交通部門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下面我們就來詳細了解下這三種情況所適用的情形。
(一)“私了”適用的情況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70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由此可見,在道路上發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私了”,而不必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二)請求調解的條件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7條的規定:“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由此,現場調解只需要雙方共同請求即可。
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和第95條的規定,通過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二是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三)符合起訴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