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醉酒或車被盜期間肇事,保險公司賠償嗎—最高院觀點

導讀:
該規定違反了《強制保險條例》第21、22條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受害人的人身保險權益,依法應當認定無效。那么無證駕駛、醉酒或車被盜期間肇事,保險公司賠償嗎—最高院觀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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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涉交強險法律問題的調研報告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具體參考《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8年第3集總第35集
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部署和要求,我庭對涉交強險有關法律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先后趕往6個中院和13個基層法院,召開了由辦案法官、保險公司、律師等共同參加的座談會,并在綜合司法實踐和理論探討的基礎上提出了一些處理意見,現總結匯報如下:
五、關于駕駛人員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或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期間肇事,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人身傷亡賠償責任的問題
《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為,雖然保險公司不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人身傷亡賠償責任。理由:
第一,從立法精神看,之所以設立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這一制度,目的就是為了及時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傷亡,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
第二,從《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的規定看,駕駛人員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或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期間肇事,保險公司可以追償墊付的搶救費用,對財產損失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并未明確規定對人身傷亡不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理應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9條中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員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或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期間肇事的,保險公司不提供人身傷亡賠償。該規定違反了《強制保險條例》第21、22條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受害人的人身保險權益,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我們認為,交強險承保的是機動車在道路上正常行駛時,被保險人給機動車外的第三人的人身及財產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責任風險。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是機動車在道路上正常行駛,因為責任風險可以被有效地預測和控制。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機動車并不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駛,如駕駛人員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或被保險機動車被盜而在道路上行駛,這時責任風險無法被有效地預測和控制,保險公司也不應該仍舊按正常情況承保責任風險。因此,在這些特殊的情形下,應該把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風險排除在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范圍之外。從《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的立法原意來看,基本上是遵循了這一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