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賣他人未辦過戶 司機肇事原車主賠錢

導讀:
車輛已由原車主賣給他人,但未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此后該車肇事,司機逃逸,實際車主無法找到,原車主亦不能提供車輛買賣合同,賠償責任誰來承擔?日前,鎮江新區法院對該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原車主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6萬余元。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下,警方事后查明該輛小驕車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車主為張某。被告對車輛已經失去了支配和控制權,不應承擔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肇事車主李某來承擔。法院審理后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車駕駛員應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法院予以認定。那么車子賣他人未辦過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已由原車主賣給他人,但未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此后該車肇事,司機逃逸,實際車主無法找到,原車主亦不能提供車輛買賣合同,賠償責任誰來承擔?日前,鎮江新區法院對該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原車主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6萬余元。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下,警方事后查明該輛小驕車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車主為張某。被告對車輛已經失去了支配和控制權,不應承擔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肇事車主李某來承擔。法院審理后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車駕駛員應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法院予以認定。關于車子賣他人未辦過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已由原車主賣給他人,但未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此后該車肇事,司機逃逸,實際車主無法找到,原車主亦不能提供車輛買賣合同,賠償責任誰來承擔?日前,鎮江新區法院對該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原車主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6萬余元。
1月8日,王某駕駛電瓶車,沿丹陽后巷鎮前巷村行駛至朱導橋交叉路口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一輛小轎車發生相撞,王某受傷,肇事駕駛員棄車逃逸。
1月9日至1月31日,王某住院接受行肋骨骨折復位固定術,共花醫療費3.8萬余元。2月10日,公安局交通部門作出事故認定,逃逸小轎車駕駛人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下,警方事后查明該輛小驕車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車主為張某。于是,王某就把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自己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等計8萬余元。
法庭上,張某辯稱,該小轎車在2008年9月就已賣給安徽省壽縣李某。被告對車輛已經失去了支配和控制權,不應承擔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肇事車主李某來承擔。但張某提供不出當時買賣車輛的合同,同時張某也無法提供肇事司機現在在何處的地址。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車駕駛員應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法院予以認定。買賣車輛應有書面買賣合同,被告未能提供買賣合同,同時被告所賣車輛也未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被告應被視為投保義務人。被告未能投保交強險,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