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賠償的事項有哪些

導讀:
交通事故精神賠償的事項主要有三:賠償范圍、賠償責任、賠償范圍。這時候,交通事故責任人存在侵權過錯行為或其過錯行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純屬被侵權人,因此,受害人依法可請求對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無權請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那么交通事故精神賠償的事項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精神賠償的事項主要有三:賠償范圍、賠償責任、賠償范圍。這時候,交通事故責任人存在侵權過錯行為或其過錯行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純屬被侵權人,因此,受害人依法可請求對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無權請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關于交通事故精神賠償的事項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精神賠償的事項主要有三:賠償范圍、賠償責任、賠償范圍。
一、精神損害賠償范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于2001年2月20日下發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意見》規定,因交通事故使人發生傷殘或者死亡、造成懷孕婦女流產的,當事人可以就此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另外,在2001年3月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因侵權致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可見,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只限于因侵害人侵權致人身傷殘(不包括達不到評殘標準的輕微損傷)、死亡、婦女流產及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受滅失或毀損。
(一)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這二個責任就可認定是交通事故責任人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反之,受害人就不應負事故責任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對較小。這時候,交通事故責任人存在侵權過錯行為或其過錯行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純屬被侵權人,因此,受害人依法可請求對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二)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就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人在事故中的侵權作用與受害人相當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相反,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違章行為與侵權人相當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這時候,受害人也成為交通事故責任人,而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權人,依法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可能還要反過來賠償事故損失給對方或被對方起訴。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請求對方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三)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公平責任”。因為交警部門無法確認事故責任是由哪一方造成的,根據法律規定,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民事責任,那時交通事故責任人(即加害人)和受害人均無過錯,不能適用過錯原則來認定哪一方存在侵權加害行為。由于公平責任是在加害人之行為不具有可歸責任時由法官根據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種責任,公平責任本身只是一種分擔損失的救濟性責任,故精神損害賠償不能適用于公平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無權請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受害人只有在事故責任人(侵權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時,才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
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確定精神損失賠償數額,應以交通事故因侵權人過錯造成的后果為標準:
(一)若是致受害人傷殘,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以按其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2級的減少10%,依此類推。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標準的50%計賠。
(二)若是致受害人死亡,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死亡補償費規定標準的50%計賠。
(三)若是致受害人流產和致受害人特定紀念物品滅失或者毀損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要以按因流產的實際費用和特定紀念物品的實際價值適當計賠。
要有效防止濫用精神賠償數額的自由裁量權,就應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納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作為一項賠償項目并明確賠償標準。這樣,既能做到對侵權人行為予以制裁,對受害人受到的精神傷害給以撫慰和補償,同時又能為法官在審判中保持公正提供確切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