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精神賠償應掌握的一般原則

導讀:
精神賠償應普遍適用一切人身損害賠償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會對事故行為人加害人的寬容及立法習慣人們已普遍接受一般賠償原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非財產性責任方式和“賠償損失”財產性責任方式五種。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賠償的,應對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作出適當的限制,靈活處理,防止“只撫不賠”和“只賠不撫”兩個極端。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精神賠償應掌握的一般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精神賠償應普遍適用一切人身損害賠償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會對事故行為人加害人的寬容及立法習慣人們已普遍接受一般賠償原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非財產性責任方式和“賠償損失”財產性責任方式五種。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賠償的,應對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作出適當的限制,靈活處理,防止“只撫不賠”和“只賠不撫”兩個極端。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精神賠償應掌握的一般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普遍與特殊關系原則。
精神賠償應普遍適用一切人身損害賠償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會對事故行為人加害人的寬容及立法習慣人們已普遍接受一般賠償原則。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賠償的后果給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損害時,才能特殊使用。
2、適當補償、限制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非財產性責任方式和“賠償損失”財產性責任方式五種。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賠償的,應對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作出適當的限制,靈活處理,防止“只撫不賠”和“只賠不撫”兩個極端。
3、公平合理原則。
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其涵義是指適用金錢賠償的精神損害時,應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確定一個適當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具體要求是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不使受害人吃虧。
4、確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權原則。
由于精神損害與物質賠償之間沒有內在的比例關系,涉及到受害人生理、心理、意志、精神的損失,是一些目前科學技術無法采用金錢精確計算的客體,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很難在法律上限定一個標準數額幅度或者確定一個最高的賠償限額。所以應賦予法官或合議庭擁有自由裁量權,適用自由心證原則進行處理。適用這一原則應當注意,法官或合議庭自由行使裁量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授權范圍內,不能完全自由行使,毫無限度,使賠償數額要么偏高,要么偏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