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中車輛損失的鑒定該如何處理

導讀:
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那么傷殘鑒定中車輛損失的鑒定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關于傷殘鑒定中車輛損失的鑒定該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發生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同一保管,經檢修、鑒定后,委托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端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后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準可延長7日。
三、當事人對經確認后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四、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確認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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