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酒駕身亡 宴請者擔賠責?

導讀:
客人酒駕身亡宴請者需賠償2009年12月5日凌晨一點多,一輛帕薩特轎車在北京市順義區東大橋環島北側行使時,突然失控側滑,與公路中心護欄相撞后翻入公路東側溝內,參加朋友生日宴會的司機顧先生在此過程中被拋出車外,傷重不治身亡。近日,順義法院判決宴會組織者賠償張先生損失10余萬元。凌晨顧先生獨自駕車回家途中發生事故身亡。被告張先生未能切實履行先行為所導致的作為義務,因而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那么客人酒駕身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客人酒駕身亡宴請者需賠償2009年12月5日凌晨一點多,一輛帕薩特轎車在北京市順義區東大橋環島北側行使時,突然失控側滑,與公路中心護欄相撞后翻入公路東側溝內,參加朋友生日宴會的司機顧先生在此過程中被拋出車外,傷重不治身亡。近日,順義法院判決宴會組織者賠償張先生損失10余萬元。凌晨顧先生獨自駕車回家途中發生事故身亡。被告張先生未能切實履行先行為所導致的作為義務,因而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關于客人酒駕身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客人酒駕身亡宴請者需賠償
2009年12月5日凌晨一點多,一輛帕薩特轎車在北京市順義區東大橋環島北側行使時,突然失控側滑,與公路中心護欄相撞后翻入公路東側溝內,參加朋友生日宴會的司機顧先生在此過程中被拋出車外,傷重不治身亡。近日,順義法院判決宴會組織者賠償張先生損失10余萬元。
起因:赴宴參加聚會酒后駕車身亡
張先生是顧先生的發小,二人感情甚深。2009年12月4日,張先生過生日,邀請顧先生在內的三個朋友來家里參加生日聚會。顧先生下班后開車前往張先生家。四人吃飯喝酒后,又去了歌廳唱歌喝酒。凌晨顧先生獨自駕車回家途中發生事故身亡。
常先生事后回憶,三人中顧先生最先到達張先生家。四人在張家吃飯時都喝了白酒和啤酒,顧先生自己喝了大約四兩白酒和一些啤酒。吃完飯后張先生的妻子駕車送四人去歌廳唱歌,在歌廳內,四人又喝了啤酒。凌晨時,張先生的妻子駕車載著四人回到張家所在的小區樓下,三人沒上樓就分別駕駛車輛直接回家了。
劉先生事后回憶,他開車載著常先生在后,顧先生獨自駕車在前,三人離開張家后由北向南走北京市順義區右堤路回家。到達事故地點時,顧先生的車從其右前方的非機動車道內斜著側滑撞上中心護欄后,又斜著翻到路東的溝內,顧先生倒在路邊,頭部流血,送到醫院時已經不行了。
訴訟:家屬起訴聚會組織者要求承擔三成責任
2010年2月9日,顧先生的父母和妻子將生日聚會組織者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30%的比例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7萬余元。他們認為,被告張先生作為生日聚會的組織者,在明知顧先生醉酒的情況下仍然讓其駕車獨自回家,置顧先生的安全于不顧,其過錯行為與顧先生的死亡后果有因果關系,理應對原告方的合理損失進行賠付。
2010年3月23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被告張先生辨稱,原告方主張我是組織者因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判決:宴會組織者有過錯判決承擔兩成責任
2010年5月4日,順義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張先生因其過生日組織朋友聚會飲酒雖然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但是,其作為活動的組織者,理應盡到對參與此次聚會相關人員的合理照顧義務,該義務產生于被告張先生組織聚會并飲酒的先行為和公民進行民事活動所應當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被告張先生在明知顧先生駕駛轎車來參加聚會的情況下,在與顧先生共同飲酒后理應對顧先生盡到合理的照顧義務,有效地勸阻和制止其在嚴重醉酒后駕駛車輛。但是,被告張先生在其有能力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下卻未能合理地盡到上述義務,其對于顧先生醉酒后超速駕駛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損害后果的發生負有過錯,理應依法按照其責任程度賠償因此造成的合理損失。
三原告分別作為顧先生的父母和配偶,為本案中適格的賠償權利人。被告張先生未能切實履行先行為所導致的作為義務,因而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均屬于原告方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損失的范圍;顧先生嚴重醉酒后超速駕駛是導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其本人對該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對于原告方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之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經過庭審質證,法院審核確認原告方合理損失的項目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合計為51萬余元。對于被告張先生應對原告方上述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一節,法院根據被告張先生的過錯程度酌定為20%。綜上,法院作出判決如下:被告張先生賠償原告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合計10萬余元。
案件承辦法官提醒:
逢年過節或者朋友聚會,定要痛飲幾杯的“酒文化”在我國經久不衰。然而,因為過量引酒而引發的諸如酒后意外身亡、醉酒駕車導致嚴重交通事故等人間悲劇亦是層出不窮。聚會等民間自發活動的組織者,對參加活動者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組織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錯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進而造成活動參與者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在此也提醒,在參加聚會時,飲酒要量力而行,并且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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