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近親屬如何分割?

導讀:
北京通州區法院近期判決了一起因交通事故死亡、獲得賠償金引起分割糾紛的案件。2006年3月5日,在通州區東關大橋處,某勞動服務公司司機與武文發生交通事故,致武文死亡。2006年4月10日,張廣代表死者家屬與服務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服務公司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全部費用39.5萬元。王玉認為除該筆款外,還應獲得被撫養人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故訴至法院,要求張廣、張金支付撫養費3.3萬余元、死亡賠償金11.5萬余元,共計14.8萬余元。法官分析1、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近親屬如何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通州區法院近期判決了一起因交通事故死亡、獲得賠償金引起分割糾紛的案件。2006年3月5日,在通州區東關大橋處,某勞動服務公司司機與武文發生交通事故,致武文死亡。2006年4月10日,張廣代表死者家屬與服務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服務公司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全部費用39.5萬元。王玉認為除該筆款外,還應獲得被撫養人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故訴至法院,要求張廣、張金支付撫養費3.3萬余元、死亡賠償金11.5萬余元,共計14.8萬余元。法官分析1、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近親屬如何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通州區法院近期判決了一起因交通事故死亡、獲得賠償金引起分割糾紛的案件。這一案件在涉及財產糾紛案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案情
張廣與武文是夫妻,張金是他們的女兒。2006年3月5日,在通州區東關大橋處,某勞動服務公司司機與武文發生交通事故,致武文死亡。2006年4月10日,張廣代表死者家屬與服務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服務公司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全部費用39.5萬元。賠償款由張廣、張金領取。
農民王玉是死者武文的母親。王玉有武文、武齊兩個子女,守寡的王玉在兩個子女家輪流居住。張廣、張金領取賠償款后,已給付王玉2萬元。王玉認為除該筆款外,還應獲得被撫養人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故訴至法院,要求張廣、張金支付撫養費3.3萬余元、死亡賠償金11.5萬余元,共計14.8萬余元。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兩方面:一是對賠償金該如何定性;二是賠償金該如何分割。
第一種意見:該筆賠償金是張廣與武文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先出一半屬夫所有,另一半作為死者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分配。
第二種意見:該筆賠償金是死者的遺產,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第三種意見:該筆賠償款是肇事方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的全部費用,應視為對賠償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撫慰的混合賠償,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合理分割,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剩余部分公平分割。
這筆賠償金到底屬于遺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混合賠償金?應該怎樣依法進行分割呢?
法官分析
1、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賠償金則是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故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死亡賠償金也不是遺產。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時實際存在的財產;死亡賠償金則是因死亡獲得的賠償,產生于死亡之后,故不能列入遺產范圍。
3、賠償金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武文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與死者家屬簽訂賠償協議,協議約定肇事方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全部費用39.5萬元,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故該筆賠償款應視為對賠償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撫慰的混合賠償,應包括喪葬費用、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誰有權利分到這筆錢?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作為賠償權利人。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死者的賠償權利人除了近親屬外,尚無其他權利載體。死亡賠償金雖然不是遺產,但應當由死者的近親屬依《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
審理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