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賠辯護詞

導讀:
交通事故索賠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師擔任其一審訴訟代理人。那么交通事故索賠辯護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索賠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師擔任其一審訴訟代理人。那么交通事故索賠辯護詞。關于交通事故索賠辯護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索賠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師擔任其一審訴訟代理人。開庭前,本代理人詳細地查閱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走訪了有關單位,進行了必要的調查,且參與了本案庭審的全過程。現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就本案的事實、證據和適用的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1、2018年4月28日13時54分許,被告***駕駛由被告廣州市花都東捷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支配的贛A22720號重型貨車與原告親屬***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親屬***重傷且在送往醫院救治的途中死亡。經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出具穗公交花認字【2018】第A000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車時沒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同時認定被告***應承擔該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2、被告***駕駛的贛A22720號重型貨車,其所有權人和實際支配人分別是被告二、被告三即江西***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廣州市花都東捷實業有限公司,被告二、被告三分別作為車主及實際支配人,疏于管理,未盡到安全行駛的告知和監管等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被告二、被告三對原告的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5)項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下稱“第三者責任險”),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強制性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分項限額標準和賠償項目予以賠償,即保險公司對機動車交強險項下的損害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過錯責任,不以被保險人有無過錯為賠償要件。事實上,被告江西***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所有并由被告廣州市花都東捷實業有限公司的贛A22720號重型貨車已在被告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生時間在該車投保期內。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之規定,原告的人身損害應當依法由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同時,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交強險得范圍內賠付后,再對超出交強險范圍的部分按照商業保險規定在商業險的責任范圍內的賠償。
三、原告主張的賠償損失數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并有充足證據,應予以支持。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的解釋》,被告賠償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辦理交通事故差旅費及誤工費。
關于賠償科目中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基準問題,由于受害者自2016年以來就開始到事故發生地居住并工作,有相對較穩定收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稄V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七條也明確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的、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具名的標準對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故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時候分別應當按照《廣東省公安機關201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項目計算標準》所列明城鎮居民可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人民幣23897.80元)及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每年人民幣18489.53元)基準來計算,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第二款之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故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總計分別為人民幣477956元、221874.36元。
此致
廣州市**區人民法院
廣州**律師事務所周**律師
二○一八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