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假肢賠償標準

導讀:
交通事故假肢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交通事故索賠訴訟時效的確定主要存在以下五種情況:1、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無關的損失。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應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這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況下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0條規定解答如下:交通事故責任不等于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無法認定,民事賠償仍然可以進行。那么交通事故假肢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假肢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交通事故索賠訴訟時效的確定主要存在以下五種情況:1、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無關的損失。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應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這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況下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0條規定解答如下:交通事故責任不等于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無法認定,民事賠償仍然可以進行。那么交通事故假肢賠償標準。關于交通事故假肢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假肢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車輛事故賠償,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1、殘疾賠償金等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乘以殘疾系數乘以賠償年限。
2、殘疾輔助器具費等于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3、喪葬費等于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乘以撫養年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于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乘以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等于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交通事故索賠訴訟時效的確定主要存在以下五種情況:
1、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無關的損失。
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應該是從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兩年。
2、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
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應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在治療終止或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六個月。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中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3、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
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等,訴訟時效應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鑒定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時計算一年。
4、對于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
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即人身一年,其他兩年。對于達成調解協議后或者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后遺癥的
可以就治療后遺癥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后遺癥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之日起計算。
這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況下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0條規定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責任不等于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無法認定,民事賠償仍然可以進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0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其含義就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無法對事故做出判斷,究竟由誰承擔事故責任。這是現代交通工具引發交通事故的突發性、復雜性決定的。
事故責任不認定不等于損害賠償不能進行,因為交通事故責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一方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因此,在該類交通事故發生后,首先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如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則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故意造成事故,則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事故責任。雖然交通事故無法認定責任,但賠償責任不能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