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殘疾用具賠償期限

導讀: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那么交通事故殘疾用具賠償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那么交通事故殘疾用具賠償期限。關于交通事故殘疾用具賠償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以按照受害人安裝假肢的花費來賠償。這叫殘疾輔助器具賠償。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
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1、收到當事人交通復核申請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這一申請的五天之內,作出是否受理復核申請的決定。如果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由該部門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如果不受理復核申請的,也應該書面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不拘于哪一方的當事人已經就此事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也已經受理的;
二是檢察院已經批準逮捕該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的;
三是在簡易程序下審判的道路交通事故;四是雖為交通事故,但車輛是在道路之外行使的。
2、如果該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受理當事人的復核申請,那么就應當在三十天之內,對道路交通事故的三部分的內容作出審查,并向當事人給出相關結論。主要審查關于事件的事實情況、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是否確切和清楚,責任歸屬是否正當,有關調查和認定的程序有無違法情形。
3、如果這三部分的內容有哪一部分在審查后出現問題,那么交通管理部門就可以作出復核的最終結論,并且嚴格要求原來的辦案機關重新去調查并且作有關責任認定;如果認為三部分內容都沒有問題的,在最終結論中應當維持原判意見。
除去以上法條規定以外,還有幾點是需要額外補充注意的。
1、一般情況下,復核申請是通過書面形式來解決,但如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這個必要,或者當事人明確提出了要求,那么就可以由該部門傳喚各當事人,現場聽聽當事人的意見和想法;
2、當交通管理部門得出最終復核意見時,就應該及時傳喚與交通事故有關的當事人,現場告知復核結論。如果當事人不到場,就應該使用其他的合法途徑將這一結論告訴當事人;
3、交通管理部門的復核次數應當限制在一次以內;
4、當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原來的辦案機關重新認定其案件事實后,原來的辦案機關應該在十天之內對于案件情況重新進行核實,并且撤銷原來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改成新的認定書;
5、如果原來的辦案機關需要對案件進行重新檢驗和鑒定的,那么原辦案機關應當在有關結果確定無誤的五天之間,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修正和制作,并撤銷原來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原辦案機關如果重新得出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除了告知各當事人知曉以外,還應該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書面方式備案。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