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無責經濟賠償標準

導讀: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稱的,雙方負平等責任。那么交通事故無責經濟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稱的,雙方負平等責任。那么交通事故無責經濟賠償標準。關于交通事故無責經濟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作為民事責任認定的依據之一,但是并非就是交通事故損害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因為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例如,在新手司機違反在實習期無老司機陪同不得駕車上高速規(guī)定的情形下,即使事故認定書認定為無責,因為新手司機確實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其對損害發(fā)生存在過錯,因此可以減輕對方的責任,從而使得認定為無責的新手司機也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都無責任,交通事故屬于意外。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即對于事故的發(fā)生,當事人均不負責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則,當事人仍需分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平等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稱的,雙方負平等責任。
(三)主次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四)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據各自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五)推定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前提報案而未報案的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前提報案而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平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在現實中爭議較多,有的認為對無證駕駛情形下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情形下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承擔的是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責任。
保險公司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應分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兩部分,對不同部分的損失應適用的不同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保險公司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兩部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此條規(guī)定僅就無證駕駛造成的財產損失作出了規(guī)定,并未規(guī)定人身損失保險公司是否墊付及追償,而交強險的賠償項目已明確區(qū)分財產損失、傷亡賠償、醫(yī)藥費的具體賠償數據。結合以上兩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是兩個不同的部分。因此,不能把財產損失的概念擴大化,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所遭受的各項損失,均列入于財產損失的范疇,把因人身傷亡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與直接的財產損失等同起來。
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所致人身傷亡予以賠償才符合立法本意。
交強險是為了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時救助而設立的公益性、強制性保險,它是國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就對交強險的目的做出了闡釋: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該條例的法律意義就在于在于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時得到有效的損失補償和醫(yī)療治療、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如果讓受害者這一社會弱勢群體承擔因駕駛人員過錯而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這一不利的法律后果,顯然與立法本意相違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