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筆錄能改嗎

導讀:
對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可能會使受害人的傷情得不到及時的救治而不斷惡化,甚至會出現死亡的情況,所以說在事實上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已經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一)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那么交通肇事筆錄能改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可能會使受害人的傷情得不到及時的救治而不斷惡化,甚至會出現死亡的情況,所以說在事實上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已經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一)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那么交通肇事筆錄能改嗎。關于交通肇事筆錄能改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需要2個當事人以及當初寫筆錄的交警三方共同認為筆錄非偽造所敘訴之實情,或是偽造當事人雙方對筆錄內容有異議,以及筆錄內容沒有當事人的簽名若有上述之情形可以修改或無效。
<交通事故處理法>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
第一百九十九條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訊問筆錄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如果當事人在錄口供時有誤、有錯等,可以向警方反映補作筆錄。如已作筆錄對當事人權益有侵害時,可以依法推翻,就是不讓司法機關認可。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申請復議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對于公訴案件,可以在法院審理時提出。
(一)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三)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內尚未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并納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的內河航道、海運航道、湖泊等屬于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則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
1、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因不服管理、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以及單位主管人員指使、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有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3、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作業活動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致使交通工具嚴重毀壞的,以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