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交通事故傷殘賠付標準

導讀: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費和醫療費用,總額不超過保險公司賠償限額的,由保險公司承擔。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索要賠償,保險和保險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交通警察部門應首先確定事故責任。強制交通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按責任認定賠償對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那么保險公司交通事故傷殘賠付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費和醫療費用,總額不超過保險公司賠償限額的,由保險公司承擔。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索要賠償,保險和保險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交通警察部門應首先確定事故責任。強制交通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按責任認定賠償對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那么保險公司交通事故傷殘賠付標準。關于保險公司交通事故傷殘賠付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為使保險人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和原因以及保險對象的損失程度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公司應依法承擔為確定殘疾程度,所支付的鑒定費是必要的合理費用。
殘疾鑒定費的補償金額是殘疾鑒定機構收取多少,那么保險公司就賠償多少。但是,鑒定機構必須屬于合法的專業的鑒定機構。對評估費用,賠償時需要保留評估費用賬單,同時與評估結論進行比較。
在殘疾鑒定方面,如果是單方面申請,則由受害人向法律專業團體申請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和筆錄人。當事人是否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或者調查,由人民法院決定。結論是證據之一。當事人不同意鑒定結論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不符合原鑒定或者無殘疾的,法院不得支持賠償鑒定費用。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費和醫療費用,總額不超過保險公司賠償限額的,由保險公司承擔。
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索要賠償,保險和保險賠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交通警察部門應首先確定事故責任。強制交通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按責任認定賠償對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第二,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關于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鑒定時件,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鑒于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并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樣,就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后如果在1年后經鑒定沒有傷殘的,可能出現“權利睡眠”之爭,有的為因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
傷殘鑒定一般需什么時間開始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何時為治療終結?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后到鑒定部門咨詢具體的鑒定時機。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由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評定。交通事故傷殘做傷殘鑒定一般要治療終結或出院后半年,否則鑒定機構不給做。既可以起訴后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也可以訴前委托律師事務所做。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將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將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鑒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鑒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