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怎么賠償多少錢

導讀:
傷殘賠償金是根據法醫鑒定確定的傷殘等級、受害人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標準為基礎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那么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怎么賠償多少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傷殘賠償金是根據法醫鑒定確定的傷殘等級、受害人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標準為基礎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那么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怎么賠償多少錢。關于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怎么賠償多少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醫藥費。醫藥費是根據醫院診斷證明、正規醫療發票確定數額。包括你為治療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整形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
(2)營養費。營養費是按照醫生開具的營養需求診斷證明和相關費用支出證明確定數額。是指為輔助治療身體疾病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的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3)誤工費、護理費。誤工費、護理費是根據受害人或護理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的平均工資計算。主張誤工費時出示收入證明即可。
(4)交通食宿費。交通費根據你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陪護或者轉院治療等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計算;住宿費根據你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以實際支出和費用或當地實際生活水平計算;
(5)傷殘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是根據法醫鑒定確定的傷殘等級、受害人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標準為基礎計算。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7)財產損失。財產損失是根據你遭受的實際財產損失為限的,包括物品的維修費、貶損費等,以受損物品的實際價值為限。應當提供購買物品的發票、合同、收據等來證明受損物品的價值,如果無法確定價值的,可以申請鑒定,根據鑒定結論確定。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四)法庭辯論
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五)法庭辯論終結
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六)調解
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一)對方拒不簽收訴訟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向其送達的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住處的送達方式。
留置送達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時也找不到代收人時,小能采用留置送達。留置送達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情況下,送達人員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訴訟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訴訟文書的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雖然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并非所有的訴訟文書都可以適用留置送達,例如,調解書就不宜適用。
(二)對方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都會于言詞辯論之日到庭并進行辯論。但由于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逾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
(三)對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勝訴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條件有: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4)屬于執行法院管轄。




